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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关于沈阳南湖科技开发区综合改革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试点方案的复函

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关于沈阳南湖科技开发区综合改革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试点方案的复函

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关于沈阳南湖科技开发区综合改革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试点方案的复函

发文单位: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

文  号:[92]国科发改字170号

发布日期:1992-3-14

执行日期:1992-3-14

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政〔1991〕63号函收悉。经研究,决定将沈阳南湖科技开发区作为综合改革试点单位,并原则同意你们提出的试点方案。

  希望你们发挥沈阳作为全国重工业基地和科技人才相对集中的优势,重点在依靠大中型企业、大院大所和大专院校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以高新技术带动传统产业改造和结构调整等方面,进行积极的探索,创造出好的经验。同时请根据具体情况,开展其他方面的综合配套改革。

  请你们加强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加快改革进程,争取“八五”期间在开发区基本建立起符合有计划商品经济运行规律,适应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要求和国际惯例的体制、机制和环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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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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