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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和支付个人待遇计发基数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和支付个人待遇计发基数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和支付个人待遇计发基数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文  号:冀劳社办[2005]17号

发布日期:2005-1-22

执行日期:2005-1-22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统筹企业:

  经请示劳动保障部工伤保险司,现就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和支付工伤职工个人待遇的计发基数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即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为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二、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核定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时,应当按照职工本人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对于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或者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300%或者60%计算。

  三、省厅《河北省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规程(试行)》(冀劳社[2004]15号)、《河北省省直管企业工伤保险统筹暂行办法》(冀劳社[2004]58号)等文件中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劳动律师是指在某地区专业提供劳动法律服务的律师,某劳动律师业务涉及劳动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劳动有关的诉讼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劳动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某劳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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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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