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保险业务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组织规程
修正「保险业务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组织规程」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台财保字第09307515010号
发布日期:2004-6-29
执行日期:2004-6-29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财政部台财保字第09307515010号令修正发布第1~4、10条条文
第1条 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促进保险事业之健全发展特设立保险业务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
第2条 本委员会置委员十一人至十五人,由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保险业代表、学者、专家及社会公正人士组成,并由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聘任之。
本委员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由前项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担任,综理会务,并于会议时担任主席,主任委员因故无法执行职务时,由主任委员指定委员一人代理之。
第3条 前条第一项委员之组成如下:
一、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三人至四人,其中保险局局长为当然委员。
二、保险业代表二人至三人,其中中华民国产物、人寿保险商业同业公会为当然委员,并由其推派代表。
三、学者及专家三人至五人,指对保险、财务金融、证券、法律、会计等领域有专门研究并曾(现)任教国内外大学三年以上者,或有其它事实足资证明其具备前开相关领域专业知识或保险监理经验者。
四、社会公正人士三人至四人,其中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及财团法人中华民国消费者文教基金会为当然委员,并由其推派代表。
第4条 委员任期两年,期满得续聘之。任期内因故改聘或因职务变动改聘者,其任期至原任委员任期届满之日为止。
代表机关或团体出任委员者,其职务异动,应随其本职异动于一个月内更替。但其所遗行使职权期间不足三个月时,不推派继任人选。
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应于委员任期届满前一个月办理新任委员遴聘事宜。
第10条 委员一年内出席委员会议,未达该年度会议次数二分之一以上者,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得解聘之。
保险律师是指在某地区专业提供保险法律服务的律师,某保险律师业务涉及保险理赔、保险追偿、保险合同签订等与保险有关的法律事务,凡遇到某保险律师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某律师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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