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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3-9-8

执行日期:2003-9-8

生效日期:1900-1-1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通知》(皖政[2003]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文物事业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1、充分认识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文物事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发展先进文化、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承担着保护民族文化遗产、弘扬民族精神,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责任。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对于塑造城市文明形象,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和投资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强化文物保护意识,坚持文物工作方针。文物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在处理文物与建设、旅游、宗教等工作的关系时,必须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把文物本体及其原生环境的保护和保存放在重要位置。努力把文物事业发展成为政府支持为主、群众广泛参与、社会贡献率高的公共事业。

  二、进一步贯彻落实文物保护“五纳入”制度

  3、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认真编制马鞍山市文物事业发展计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文物事业发展计划要在明确文物工作总体目标的同时,分别对文物景点重点建设项目和维修项目,古文化遗址的保护,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博物馆、纪念馆、文物库房、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等工作,制定具体的目标和措施。

  4、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城乡建设规划。按照《文物保护法》和《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在编制和调整城乡建设规划时,充分考虑文物保护的特殊要求,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和保护作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及时编制五担岗、烟墩山等人类居住遗址,慈姥山昭明阁,佳山石磨塘六朝墓群等古墓葬区的保护规划,落实保护措施。

  5、将文物保护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根据现行财政体制的规定,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将文物保护所需经费纳入市、县(区)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步增加。每年从市城市维护费中安排0.5%的经费,用于文物的维修和保护。

  进一步落实国家、省出台的促进文化发展的各项政策,拓宽文物事业资金投入渠道,建立多渠道投入机制。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的事业性收入,要专门用于文物保护和文博事业的发展。鼓励社会各界通过捐赠方式设立文物保护专项基金。鼓励社会各界以技术、设备投入等形式参与文物保护,在维护国家权益和保护文物安全的前提下,谁投资谁受益。广泛争取国际组织、友好国家政府、友好城市和团体、海外华人、港澳台同胞对我市文物保护事业的资助和支持。

  6、将文物保护纳入体制建设。建立完善的文物保护管理体制。市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文物保护工作,对文物保护工作依法实施管理,监督和指导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各自的文物保护职责。各区要确定专人负责文物保护工作。文物保护任务较重的乡镇,要建立群众文物保护组织,配备群众文物保护员。

  7、把文物保护纳入领导责任制。切实加强对文物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由计划、宣传、文化、文物、财政、建设、国土、公安、工商、税务、环保、司法、教育、旅游、宗教、海关、林业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文物管理委员会,加强对文物工作的领导和协调。要将文物保护工作作为对领导干部考核的内容之一,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三、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

  8、做好我市地下文物勘查工作。市文物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文物保护各项基础工作,要组织力量对我市地下文物进行全面勘查。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古石刻及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认真调查并向社会公布,对其管理和保护提出明确的意见并组织实施。

  9、建设工程应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各项生产、建设活动必须注重文物保护。各类建设工程的选址应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无法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尽可能实行原址保护。实行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事先制定保护措施,根据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须履行报批手续。

  10、坚持对重要工程项目区域进行文物调查勘探制度。凡大、中型基本建设工程或在地下文物丰富地段内进行各类需动土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取得项目选址意见书后,由文物行政部门对工程范围内以及取土区进行详细的文物考古调查勘探。经文物行政部门确认无重要文物埋藏或按规定清理发掘后,有关部门方可办理规划、用地等批准手续。要处理好执行文物保护制度与提高工作效率、加快经济建设的关系。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对重点开发建设区域先行实施文物考古调查勘探,按文物保护规定作好建设前的相关工作。

  11、坚持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制度。进行大、中型基本建设工程或在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与文物行政部门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确定文物保护责任人。建设单位也要对工程施工单位提出明确的文物保护要求,防止地下埋藏的文物在施工过程中被破坏。

  12、切实保护好施工过程中的出土文物。在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文物调查勘探时未发现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或其它文物,应立即局部停工保护好现场,报告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文物。如发现特别重要的文物,经省以上文物行政部门认定需要实行就地保护的,已批准的工程用地中对文物保护有影响的部分应另行选址。如因考古发掘和保护文物,需要调整或顺延建设工程工期的,建设单位要积极配合和支持。

  13、明确建设工程中有关文物保护的经费。建设工程进行文物调查、勘探、考古发掘、原址保护或迁移重建等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列入建设工程预算。经费的使用情况,在该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工作结束后,文物行政部门要及时告知建设单位,并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四、进一步加强文物事业的各项基础工作

  14、加大对文物保护工作的宣传。宣传文化部门和新闻媒体,要通过多种方式,大力宣传《文物保护法》,宣传我市的各类文物资源,尤其要宣传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提升城市文化品味、塑造城市文化形象,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要认真收集整理并大力宣传历代文化典籍中关于马鞍山的诗文,发掘其文化内涵,多侧面地展示马鞍山地区悠久的历史和璀璨的文化。

  15、做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必须认真落实文物保护“四有”要求,切实做到有必要的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建立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范制度,严格执行安全责任制。严禁转让、拍卖、租赁、抵押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随意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体制。

  属于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宗教活动场所,在从事宗教和旅游活动时,要坚持以保护文物为前提,服从文物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历史上曾经是宗教活动场所的古建筑重新恢复宗教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16、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改善馆藏文物的保管条件,提高技术防护水平,保证文物安全。各文物收藏单位要建立健全馆藏文物的接收、鉴定、登记、编目和档案制度。凡不具备收藏条件的文物收藏单位,其所藏文物要交由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收藏单位代为收藏管理。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文物收藏单位要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报告文物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和文物行政部门要及时调查处理,并按规定及时上报查处情况。

  要提高朱然家族墓地、太白楼等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技防水平,着力推进文物风险单位登记达标工作。要做好地面文物的防震、防火、防水、防雷工作,消除安全隐患。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拍摄馆藏三级以上文物的,要报请市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17、加强博物馆和文物市场建设工作。尽快启动博物馆建设。鼓励和规范各种行业博物馆、各种所有制博物馆的建设。认真做好馆藏文物的鉴定和建档工作。重点修复五担岗遗址出土文物。有计划地征集具有地方特色的近现代文物,进一步丰富博物馆的藏品。做好市文物市场的立项、选址和建设工作。加强对文物商店的管理。建立文物行政部门对文物市场的监管体系,整顿和规范文物市场。

  18、切实加强文物队伍建设和历史文化研究工作。有计划、分步骤地引进和培养文物专业人才。努力建设一支思想好、作风正、业务精、管理强的高素质的文物职工队伍。

  进一步加强地方历史文化研究工作。进一步提高李白研究水平,扩大中国李白研究会的影响。尽快出版《朱然家族墓地发掘报告》、《宋山墓发掘报告》、《五担岗遗址发掘报告》,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文物提供科学依据。

  19、充分发挥文物作用,促进城市全面发展。文物是旅游业发展的核心资源之一。要积极利用各类文物资源,大力发展文化旅游。要根据我市文物资源的特点和优势,广泛吸引资金,逐步建设一批能够展示我市悠久历史文化和进行革命传统教育的教育基地。要在确保文物不受损害的前提下,有机组合各类文物资源,努力实现文物的经济价值,更好地发挥文物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城市全面发展。

  二OO三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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