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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乡镇企业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分行业的企业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关于乡镇企业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分行业的企业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关于乡镇企业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分行业的企业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文单位:财政部

发布日期:1993-4-15

执行日期:1993-4-15

生效日期:1900-1-1

为了保证《企业会计准则》和分行业企业会计制度的顺利实施,结合乡镇企业的实际情况,现就乡镇企业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分行业会计制度中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一、在会计科目表负债类增设“应交管理费”科目,编号为220号。编制资产负债表时,按会计科目表的编号顺序在相应行次填写余额。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应上交的乡镇企业管理费。

  (二)提取应上交的乡镇企业管理费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上交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的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交未交的乡镇企业管理费。

  二、在会计科目表负债类增设“应交乡村款”科目,编号为228号。编制资产负债表时,按会计科目表的编号顺序在相应行次填写余额。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应交给乡或村的社会性开支款等。

  (二)期末计算应上交给乡或村的社会性开支款时,借记“利润分配——应交乡村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上交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的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交未交的社会性开支款等。

  三、乡镇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还可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措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四、实行成本工资制度的乡镇企业,工资的支付、分配以及成本工资与实发工资的差额,均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

  按实际支付的工资,借记“应付工资”科目,贷记“现金”科目。从应付工资中扣还的各种款项,借记“应付工资”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职工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的工资,应由发放工资的单位及时交回财务会计部门,借记“现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月份终了,按规定的成本工资标准分配工资费用,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科目。

  “应付工资”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实发工资小于成本工资的差额。年终,将实发工资小于成本工资的差额。借记“应付工资”科目,贷记“盈余公积”科目。

  五、乡镇企业按规定计提文体活动费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付福利费”科目。

  六、乡镇企业按合同规定,用税后利润支付给承包人的承包奖在“应付利润”科目核算。期末计算应支付的承包奖时,借记“利润分配——应付利润”科目,贷记“应付利润”科目;实际支付时,借记“应付利润”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七、各地区、各部门不再另行制定有关乡镇企业会计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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