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管理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管理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川国税发[1996]228号
发布日期:1996-9-2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不发重庆)、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管理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11号)转发给你们,对四川石油管理局、地矿部西南石油地质局销售原油产品收取的原油管理费,应按规定的纳税期汇总后,由两局(核算地)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以上,请依照执行。
征收律师是指在某地区专业提供征收法律服务的律师,某征收律师业务涉及征收各项法律事务,包括与征收有关的征收和非诉事务等,凡遇到征收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某征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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