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加强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加强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04-4-13
执行日期:2004-4-13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司法局、市法律援助中心:
为了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维护国防利益,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市政府《关于本市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现就加强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建立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法律援助工作的机构
为有效开展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工作,在各区县法律援助中心内增设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法律援助分中心,会同驻军单位法律顾问处、各区县人民武装部法律咨询站,具体承担本辖区内涉军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
二、要明确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法律援助工作的对象
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法律援助工作的具体对象,是指法律援助中心辖区内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
军人家属是指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军人生活的18周岁以下的弟妹、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
三、要明确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法律援助工作的范围
军人军属因为下列事项需要代理,限于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而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受理:
(一)涉及军人军属的刑事案件;
(二)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三)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六)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七)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八)因工受伤请求补偿、赔偿及医疗费的(责任事故除外);
(九)主张因军人婚姻受侵害、优抚政策不落实等合法权益的;
(十)县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的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事项。
现役士兵申请法律援助的可免予提供经济困难证明;现役军官和军属提出法律援助申请,需提交经济困难证明,经济困难标准可参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线。
四、要明确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法律援助工作的形式
法律援助中心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形式包括:
(一)法律咨询服务(军人军属可直接至分中心或社区法律援助工作站进行免费咨询,也可通过"12348"法律咨询专线电话、网站或者信件的方式进行咨询。法律援助中心组织律师定期或不定期下部队开展法律咨询服务);
(二)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三)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四)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五)公证证明;
(六)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法律援助中心通知法律服务机构指派法律服务人员,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应当一律免费。
五、要及时认真审查军人军属有关法律援助的申请
驻军单位法律顾问处、区县人民武装部法律咨询站、各街道(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事务所可以转送或代理军人军属有关法律援助的申请,法律援助中心也可以直接受理申请。
军人军属提出法律援助的申请,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且提交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以及可以证明军人军属身份的有效证件;经济困难证明(现役士兵除外);其他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材料)后,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及时认真审查。
《法律援助申请表》载明的事项包括: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经济状况;
(二)申请法律援助的事实和理由;
(三)申请人提供的证明、证据材料;
(四)申请人保证所提交证明及材料属实的声明。
转送、代理或者直接受理申请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时,应当了解申请人的身份,经济困难状况及有关的法律事实,做好接待笔录,收集有关的证件、证明材料,并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的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至符合受理辖区规定的法律援助中心审批。
法律援助中心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法律援助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自作出书面同意决定之日起3日内通知受援人及报送机构,并通知法律服务机构指派法律服务人员提供法律援助;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作出书面不同意决定之日起3日内通知申请人,并告之理由。
法律援助申请经审查获准后,法律援助中心和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法律服务机构应当分别与受援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书》、《法律援助委托协议书》。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中心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中心的主管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并答复申请人。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法律援助中心及时提供法律援助。
六、要切实加强相应的奖惩工作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定期会同驻军单位、区县人民武装部组织评选"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法律援助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表彰在开展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法律援助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对于工作中有失职、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司法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
特此通知。
二挝四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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