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提前实施第二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提前实施第二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文 号:环函[2003]253号
发布日期:2003-9-9
执行日期:2003-9-9
生效日期:1900-1-1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制定深圳市在用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执行“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第二阶段标准的请示》(深环[2003]24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内城市环境保护和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国务院批准了北京市和上海市关于提前实施部分第二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申请。考虑到全国实施第二阶段国家排放标准已为时不远,为降低管理成本,保持国家排放标准在全国实施的一致性,除京、沪两市外,不再受理其他地方关于提前实施第二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申请。请你局根据第二阶段国家排放标准的要求,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二、为进一步控制在用车机动车排放污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我局正在制定适用于在用机动车国家排放标准及相关检测方法。建议你局通过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进一步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
二00三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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