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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天津市关于对外国人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核发土地证书问题的批复失效

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天津市关于对外国人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核发土地证书问题的批复失效

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天津市关于对外国人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核发土地证书问题的批复[失效]

发文单位:国家土地管理局

文  号:[1990]国土函字第20号

发布日期:1990-3-9

执行日期:1990-3-9

生效日期:2000-1-3

天津市土地管理局:

  你局二月二十八日地籍字(90)10号《关于对外国人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核发土地证书意见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关于颁发出让、转让给外商、华侨及港、澳、台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问题,暂由省级人民政府颁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体办理。待国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条例正式颁布后,按新规定执行。土地证书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监制印刷,省级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向国家土地管理局机关服务中心订购。

  以上规定,原则上适用于以其它形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外商及港、澳、台商三资企业用地,土地证书可以由省辖市以上人民政府颁发。

土地律师是指在某地区专业提供土地法律服务的律师,某土地律师业务涉及土地各项法律土地,包括与土地有关的土地和非诉土地等,凡遇到土地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某土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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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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