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全民健康保险争议审议委员会组织规程
修正「全民健康保险争议审议委员会组织规程」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卫署健保字第0932600287号
发布日期:2004-9-10
执行日期:2003-8-17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九月十日行政院卫生署卫署健保字第0932600287号令修正发布第5、12条条文;并自九十二年八月十七日施行
第5条 本会置执行秘书、组长、专门委员、秘书、技正、专员、科员、技士、技佐、办事员、书记。
第12条 本规程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本规程修正条文除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九月九日修正者自九十二年八月十七日施行者外,自发布日施行。
保险律师是指在某地区专业提供保险法律服务的律师,某保险律师业务涉及保险理赔、保险追偿、保险合同签订等与保险有关的法律事务,凡遇到某保险律师法律问题均可联系该某律师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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