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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将国家预算收支科目中的国营企业改为国有企业问题的通知的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将国家预算收支科目中的国营企业改为国有企业问题的通知的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将〈国家预算收支科目〉中的“国营企业”改为“国有企业”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文  号:京财预[1993]729号

发布日期:1993-5-20

执行日期:1993-5-20

生效日期:1999-10-22

各区县财政局、市属各财政分局、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人行国库处、各区、县支库:

  现将财政部财预字第61号《关于将〈国家预算收支科目〉中的“国营企业”改为“国有企业”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关于将《国家预算收支科目》中的“国营企业”改为“国有企业”问题的通知
〔(93)财预字第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分金库、建设银行分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央总金库:

  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宪法》中的“国营企业”统一改为“国有企业”。根据《宪法》的这一修正,现对《1993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作如下修改:

  一、将“国家预算收入科目”第四类“国营企业所得税类”、第五类“国营企业调节税类”、第六类“国营企业上缴利润类”、第七类“国营企业计划亏损补贴类”、第十四类“国营企业承包收入退库类”的科目名称分别改为“国有企业所得税类”、“国有企业调节税类”、“国有企业上缴利润类”、“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类”、“国有企业承包收入退库类”。

  二、“国家预算收支科目”有关“款”、“项”科目名称及所有科目说明中如有“国营”二字的,也统一改为“国有”。

  另外,各地在向我部报送预算收支旬报、月报时,应将其中的预算科目名称作相应的修改。

  各地区、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请即布置执行。

  199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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