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进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中央与地方分成办法的通知失效
关于改进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中央与地方分成办法的通知(失效)
发文单位: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发布日期:1987-3-5
执行日期:1987-3-5
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废止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简称能源基金)从一九八三年开征以来,对加速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工程建设,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协调发展,起了很大的作用。为了保障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之间能源基金分配关系保持较为合理的比例,更好地发挥这项资金的宏观经济效益,根据一九八七年一月全国省长会议决定,二月全国财政工作会议对能源基金分成办法作如下改进:
一、从一九八七年起,对中央与地方能源基金的分配,由原来超收分成的办法,改为实行总额分成办法。
二、总额分成全国采用统一比例,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城市征收的地方单位能源基金总额中,30%留归地方财政,用于地方能源交通建设;70%上交中央财政,用于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
三、实行总额分成办法后,财政部每年统一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城市下达年度能源基金任务指标,并按此进行考核。为了鼓励各地征收的积极性,对当年超额完成任务的部分,多给地方分成20%。
四、能源基金的征集范围和征收办法,严格按国务院和财政部现行有关规定执行。非经国务院和财政部批准,各地方、各部门不得自行扩大免征范围和项目。
五、税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能源基金的征收管理;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保证能源基金及时、足额地解缴中央金库。留归地方的部分,按规定比例,在年终结算时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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