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主要街路人行道板铺装及管护暂行规定
佳木斯市主要街路人行道板铺装及管护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佳政办发[2003]56号
发布日期:2003-9-25
执行日期:2003-9-25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佳木斯市主要街路人行道板铺装及管护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加快市区主要街路人行道板的铺装,加强日常管护工作,改善城市容貌,优化人民群众生活环境,根据《关于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1998]134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佳木斯市建成区内主要街路临街单位、业户和住户,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全市人行道板的有偿铺装收费,有偿、无偿铺装道板竣工的验收以及日常管护工作。
第四条 铺装原则
(一)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原则。市区各主要街路的临街单位、业户和住户承担各自门前的活动空地道板铺装的出资责任(除政府已铺3米宽人行道板之外)。
(二)坚持“五统一”原则。即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筹资,统一验收,统一管护。
(三)坚持门前包保责任制原则。把人行道板日常的看管和维护纳入门前包保责任制。责任单位、责任人发现损害道板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对制止无效的,要及时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举报。
第五条 对自铺道板的临街单位和个人,如无能力铺装,可采取偿服务的方式委托有关部门铺装。
第六条 对自行铺装人行道板的单位和业户,要严格按照市政府统一规划、统一设计要求进行铺装,并接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统一验收。
第七条 人行道板的铺装施工队伍由铺装招标人依法公开招标确定。
第八条 人行道板铺装质量标准执行《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1-90)和《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定》(JTJ034-93)。
第九条 对拒不出资铺装道板的临街单位、业户和住户,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应承担铺装道板的部分,市政府将占用其场所统一规划,进行绿化。
第十条 有偿铺装道板收费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道板铺装筹资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收费实行公示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咨询和监督。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佳木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1、市区22条主要街路范围
2、相关部门联系电话
市区22条主要街路范围
一、11条街
1、红旗街(沿江路至胜利路)
2、长青街(解放路至站前路)
3、四丰街(站前路至红霞路)
4、德祥街(沿江路至桥北路)
5、通江街(沿江路至站前路)
6、中山街(沿江路至胜利路)
7、顺和街(保卫路至站前路)
8、永安街(沿江路至长安路)
9、和平街(沿江路至站前路)
10、安庆街(杏林路至达贤路)
11、建国街(长安路至胜利路)
二、11条路
1、沿江路(红旗街至和平街)
2、近江路(德祥街至中山街)
3、解放路(长青街至德祥街)
4、友谊路(红旗街至零公里)
5、西林路(红旗街至和平街)
6、长安路(圃东街至音达木桥)
7、保卫路(长青街至升平街)
8、光复路(红旗街至音达木桥)
9、杏林路(通江街至长安路)
10、站前路(长青街至安庆街)
11、胜利路(红旗街至建国街)
相关部门联系电话
市城管行政执法局:8600190
市政设施管理处:8321190
永 红 区城管局:8675680
向 阳 区城管局:8633190
前 进 区城管局:8300039
东 风 区城管局:8392866
郊 区城管局:8582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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