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对关于中小学校办企业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的批复的通知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对〈关于中、小学校办企业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单位:北京市税务局
文 号:市税三字[1989]657号
发布日期:1989-8-22
执行日期:1989-8-22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081号《对〈关于中、小学校办企业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89年8月22日
国家税务局对《关于中、小学校办企业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四川省税务局:
你局川税三(1989)489号《关于中、小学校办企业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关于中、小学校办企业使用的房屋及土地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问题,我局意见,对中、小学校办企业应比照(89)国税地便字第008号“对《关于高校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请示》的批复”中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非独立核算的校办企业,原则上也应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给予适当的减税或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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